1、“.....而该条文为积极行为,排除无权处分合同可撤销。所以依排除法,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只能为效力待定。而合同法条规定,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对合同法条的分析会产生个问题,无权处分时合同的效力待定是在不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下的合同效力待定还是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下的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呢同时,此条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矛盾,为了解决该矛盾,融合法律体系的争端,应当认定合同法条中的合同效力待定为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时,负担行为有效,出卖人应当承担权利瑕国法律对区分原则的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旦承认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就势必得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无因性原则是依据区分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物的履行来源于物权的合意而非合同......”。
2、“.....另方面,只有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才能解释未办理物权登记会履行来源于物权的合意而非合同,所以对独立性的承认形成了对无因性承认和适用的必然性。另方面,只有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才能解释未办理物权登记会不影响合同效力。摘要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提及物权法尤其是物权变动模式不可避免的对概念。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高度抽象概括出了物权行为交付或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手段而非债权行为合同行为,有效的合同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发生。但是在我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稿效果意思。若采用该说法则无法解释为何未办理物权登记会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国相关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由于第人为不知情,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第人取得财产的种制度。部分学者反对在我国使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就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代无因性原则......”。
3、“.....因此第人就对登记或者占有持有信赖态度,由此即为其公信力的来源。否则,当事人不能仅凭登记薄和占有状态就产生其为真正所有权人的信赖。公示的公信力作为善意取得人信赖的依据正是依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原理得以支持和维持。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则法律行为的公信力骤减。因此,从交易效率与安全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无法效力待定矛盾。我国物权法第条规定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订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为债权行为,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时生效,物权因未办理物权登记而未发生变动的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我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而且是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依据,因为买卖合同的效果意思包含两组因素是发生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是发生物权变动行为下的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呢同时......”。
4、“.....为了解决该矛盾,融合法律体系的争端,应当认定合同法条中的合同效力待定为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时,负担行为有效,出卖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后,处分行为有效。我们现在应当做的是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尽可能地解释法律使其体系债权合同的效力。我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民法上的买卖合同不仅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而且是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依据,因为买卖合同的效果意思包含两组因素是发生债权债务的效果意思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若采用该说法则无法解释为何未办理物权登记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承认。首先,德国学者沃尔夫在谈到中国合同法这规定的实质时指出说中国法已经承认了区分原则的另证据就是使规范之间不会存在相互矛盾。善意的评价标准为善意取得适用的关键,而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正是判断第人是否善意的最佳根据......”。
5、“.....紧接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登记占有公信力的来源,德国法上明确物债分原则,债权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只通过交付或者变更登记承载的物权行为,即只要登记名义人或者占有人为人,就不会在我国合同法条规定中,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如何呢该条文的逻辑结构为无权处分的合同经积极行为后合同即为有效,首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通过为定行为使得其有效,排除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其次,可撤销合同为有撤销权人消极不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有效,而该条文为积极行为,排除无权处分合同可撤销。所以依排除法,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只能为效力待定。而合同法条规定,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家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种制度,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与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功能上有较大的重合,这是显而易见的......”。
6、“.....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在法律关系外部强行切断所有权而赋予第人取得所有权实施的,虽然也有利于保护第人的利益,但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困难的问题。善意的判断依据登记或者占有的公示公信力,第人信赖登记或者占有状态与实际所有人致即可判断为善意。若无公示公信力则交易方需要在交易之前进行大量的调查,考察占有人或者登记名义人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人,否则其就非为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我国的登记或交付具有公示公信力,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其公信力的来源为何却无从而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稿。德全替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作用和功能。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稿。笔者觉得,我国在现有的立法体系下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原因如下。物权法条表示了我国法律对区分原则的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7、“.....无因性原则是依据区分原则进行推理的必然结果,物使规范之间不会存在相互矛盾。善意的评价标准为善意取得适用的关键,而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正是判断第人是否善意的最佳根据,对物权外观产生的信赖有合理依据则说明该第人为善意。紧接着,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登记占有公信力的来源,德国法上明确物债分原则,债权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只通过交付或者变更登记承载的物权行为,即只要登记名义人或者占有人为人,就不会效果意思。若采用该说法则无法解释为何未办理物权登记会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国相关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由于第人为不知情,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第人取得财产的种制度。部分学者反对在我国使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就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代无因性原则......”。
8、“.....而该条文为积极行为,排除无权处分合同可撤销。所以依排除法,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只能为效力待定。而合同法条规定,出卖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担保转让物上不负有可影响所有权的权利。从另个方面来讲,无权处分人转让他人物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为双方合同有效,故合同法条和无权处分行为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稿立法例下,善意如何区分是件十分困难的问题。善意的判断依据登记或者占有的公示公信力,第人信赖登记或者占有状态与实际所有人致即可判断为善意。若无公示公信力则交易方需要在交易之前进行大量的调查,考察占有人或者登记名义人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人,否则其就非为善意,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我国的登记或交付具有公示公信力,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其公信力的来源为何却无从而效果意思。若采用该说法则无法解释为何未办理物权登记会不影响合同效力......”。
9、“.....由于第人为不知情,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第人取得财产的种制度。部分学者反对在我国使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就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代无因性原则,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诸如法国民法等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立的种制利制度用以返还不当获益,只有当恶意人的财产不足时才会产生不能完全返还所得利益的情形,但这只是少数。我国相关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由于第人为不知情,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第人取得财产的种制度。部分学者反对在我国使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原则就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代无因性原则,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诸如法国民法等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明确物债分原则,债权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只通过交付或者变更登记承载的物权行为,即只要登记名义人或者占有人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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