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引导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并恰当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调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积极性,指导侦查人员规范开展取证工作,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意识。构建非法证据排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最后,补正应是对技术性瑕疵的补救,合理解释则是符合生活经验法则且有事实依据的说明,都以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条件。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原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逮捕查封其所有财产,意规则的下位概念,我国已经将自白任意规则作为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笔者深以为是,从现有表述可以看出,非法手段的落脚点在于是否‚违背意愿‛,同时,该规定第条并没有论及痛苦规则......”。
2、“.....限制人身自由与违背意愿密切相关,但却很难说此种非法手段将对被追诉人造成难以忍受的强烈痛苦。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宜以自白任意规则确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我国对于述。若对此不做规制,只会导致疲劳审讯在实践中愈演愈烈。引诱欺骗方法获得的供述是否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虽然重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规定此类供述是否予以排除。学界普遍认为,司法实践中刑事侦讯具有显著的对抗性,侦查手段具有定的谋略性,威胁引诱欺骗在定程度上与侦查策略很难完全区分开来,如果将这些讯问方法律定义为非法,将导致大量供述被排除,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笔者认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原稿价,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可能会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原有非法证据进行补正。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方面......”。
3、“.....又赋予其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机关应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将‚侦查中心‛的观念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重视法律监督的职能,做到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并重。另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人权保障意合理解释。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我国法律秉持的是相对排除的态度。为明确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必须科学界定其认定条件。首先,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涉及提取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过程保管过程等,关键在于是否能说明证据来源的同性。其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应结合前期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对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最后,补正应是对技证据能力的审查。审前非法证据的排除基点容易扭曲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就说明证据客观真实既然证据客观真实,也就说明其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合法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处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上,常常混淆者的区别。方面......”。
4、“.....着眼于证据的证明力,检察机关不敢也不愿面对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的不起诉或被判无罪的后果。另方面,些检察机关尽管在形式上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实践中围绕非法证据问题争议最多的是非法言词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有学者将我国的这种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总结为‚痛苦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采用了列举非法手段的方式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界定。有学者指出,‚痛苦规则仅是自白任意规则的下位概念,我国已经将自白任意规则作为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笔者深以为是,从现有表述可以看出,非法手段产所有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严格把控取证手段规范调查程序,并以此为标准来衡量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切断刑讯逼供以及暴力取证的原动力,达到遏制违法取证的目的,从而对犯罪行为得出更加公正的评判,彰显司法权威......”。
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规范取证行为,保证诉讼过程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对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深远意义。方面,证据是诉讼活动的依据和核心,以非的落脚点在于是否‚违背意愿‛,同时,该规定第条并没有论及痛苦规则,仅规定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也应排除。限制人身自由与违背意愿密切相关,但却很难说此种非法手段将对被追诉人造成难以忍受的强烈痛苦。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宜以自白任意规则确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要满足个有着递进关系的条件书证物证的获取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予以补正或作考虑到相关规定缺位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持保守态度的现状,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检察人员明确非法证据的审查标准和证明标准,从而提高证据审查排除能力。理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积极引导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并恰当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指导侦查人员规范开展取证工作,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意识。构建非法证据排在处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上,常常混淆者的区别。方面,检察机关往往以指控犯罪为出发点,着眼于证据的证明力,检察机关不敢也不愿面对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的不起诉或被判无罪的后果。另方面,些检察机关尽管在形式上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评价,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可能会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原有非法证据进行补正。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状提出的,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实践空间。但是,相关规定的原则性与模糊性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过程中面临着角色冲突概念界定不清调查机制不完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
7、“.....关键词审查起诉非法证据排除检察监督程序完善当各类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先后出台,对非性瑕疵的补救,合理解释则是符合生活经验法则且有事实依据的说明,都以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为前提条件。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采用疲劳审讯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此规定为排除通过疲劳讯问获取的供述提供了依据,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并没有吸收此条规定。疲劳讯问作为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非法取证手段,容易击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得到违背意愿的的落脚点在于是否‚违背意愿‛,同时,该规定第条并没有论及痛苦规则,仅规定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也应排除。限制人身自由与违背意愿密切相关,但却很难说此种非法手段将对被追诉人造成难以忍受的强烈痛苦。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宜以自白任意规则确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
8、“.....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予以补正或作价,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可能会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原有非法证据进行补正。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方面,法律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能,又赋予其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机关应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将‚侦查中心‛的观念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重视法律监督的职能,做到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并重。另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人权保障意机关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意识。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体系方面,对于应当适用或者可能适用引导取证机制的重大案件,可建立公安机关的申报机制,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引导取证机制。对于需要介入侦查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并在介入之前根据案情制定引导取证方案。混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在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中......”。
9、“.....忽视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原稿础方面,法律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能,又赋予其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机关应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将‚侦查中心‛的观念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重视法律监督的职能,做到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并重。另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切实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坚持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强化司法公正的理价,但对于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可能会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原有非法证据进行补正。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方面,法律既赋予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职能,又赋予其法律监督的职责,公诉机关应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将‚侦查中心‛的观念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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