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安排学生前往实习单位见习实践,并将这种见习纳入学分考核之中。这种教学实习,可能被称为毕业实习专业见习假期实习,但其本质特征是在学校的组织下参与实习,属于教学目标的部分,也需要取得学校的证明文件,因此都属于教学实习。此类教学实习,笔者认为是实习单位与学校建立了委托教育管理关系,也是以实践锻炼而非获取报酬为目的,未当时规定的勤工助学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主要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和学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校生的兼职实习从单纯的获取经济利益变为种技能的提升,经验的积累,因此不应继续适用条的规定。第,从劳动关系的定义来看,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则泛指年满周岁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高校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在年龄智力发展水平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自由各方面来看均具有相应的劳动行为能力。按我国基本实际......”。
2、“.....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年龄限制。且其已具备,高校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生的工作与般劳动者没有本质区别,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排除或限制在校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校生参加实习可以成为劳动者而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高校学生参与实习往往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法定程序而非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以未签订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属于劳动者,但也没有明确将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高校学生只要符合我国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年龄条件动法规定的最低年龄限制。且其已具备定的行业基础知识,其智力水平和专业基础经实习单位笔试面试考核通过后,说明其已经满足所在岗位的基本要求。高校学生选择单位进行实习般是在大或者研研等课程任务较少的阶段或者寒暑假......”。
3、“.....高校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法保护探究原稿。第,有偿性。如前所述,如果是属于教育管理关系的学校统安排实习通常是无偿的,这属于教学的延申。般来说,实习生获得报酬越多也侧方证明其提供的劳动价值越高。因此,成立劳动关系个前提之即是有偿性,实习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价值支付报酬。第,稳高校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法保护探究原稿现今的多种实习形式予以类化,本文仅研究高校学生自主参与带薪实习的情形。对于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介绍并评析了教育管理关系说附带劳动关系说事实劳动关系说劳动关系说这种学说。笔者认同高校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不考虑实习方式和内容,将所有类型的实习均纳入劳动法调整也无疑会造成混乱,因此应明确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则,从而使在校生兼职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另外,由于其特殊性......”。
4、“.....关键词高校学生实习要符合我国劳动法第条规定的年龄条件年满周岁以及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就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条在界定劳动者的范围,列举不属于劳动者的情形时并未列举高校学生,也即未将高校学生排除在外。意见第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能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此条也并非将高校实习生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该条的意旨在于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如果建立劳动关系,则应签订劳动合同。另有学者认为意见企业管理,养成正确劳动态度的种实践性教学形式。顶岗实习不同于普通实习实训,顶岗实习需要完全履行其岗位的全部职责。但是,顶岗实习同样也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也是在学校的统安排和老师的指导下......”。
5、“.....顶岗实习也应归入教学实习的范畴中。高校学生实习中的劳动法保护探究原稿。摘要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参与实习已成为普遍现象,由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学生实习没有相关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应由劳动法予以调整。笔者通对说明,将在校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已是世界范围内的趋势,并且在其他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已发展成熟。事实劳动关系说认为,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劳动权,方面,高校学生符合劳动者的资格,且也实际为实习单位提供劳动价值但另方面由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未购买保险也未纳入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因此未建立完全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仅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附带劳动关系说类似,其缺陷也大体致,均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不可取。劳动关系说,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可构成劳动关系......”。
6、“.....第,劳动关系具备劳动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人身性财产性兼容从属性平等性兼容的特性。,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家也符合这种特征作为劳动者的高校学生与作为用人单位的实习单位间主体特定劳动力依附于实习生本身,具有人身性,同时实习生的劳动力与实习单位的生产工具相结合以创造劳动价值,实习生也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获得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的特征实习生要服从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具有从属性,同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双方平等自由协商达成的合意,具有平等性。第,国外很多国家都以法律明确规定了校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在法也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是第,高校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实习生的工作与般劳动者没有本质区别,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排除或限制在校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在校生参加实习可以成为劳动者而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7、“.....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即使高校学生参与实习往往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仅仅是法定程序而非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故不能以未签订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法等相关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学生属于劳动者,但也没有明确将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围之外。因此,高校学生只指高校学生,在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遵守教学计划之下,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与实习工作,这往往也是学生临近毕业时的门重要实践过程,仍属于教学内容的延申。通常高校的法院都会与该院专业匹配的单位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统安排学生前往实习单位见习实践,并将这种见习纳入学分考核之中。这种教学实习,可能被称为毕业实习专业见习假期实习,但其本质特征是在学校的组织下参与实习,属于教学目标的部分,也需要取得学校的证明文件,因此都属于教学实习。此类教学实习,笔者认为是实习单位与学校建立了委托教育管理关系......”。
8、“.....摘要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自主参与实习已成为普遍现象,由于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学生实习没有相关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应由劳动法予以调整。笔者通对现今的多种实习形式予以类化,本文仅研究高校学生自主参与带薪实习的情形。对于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介绍并评析了教育管理关系说附带劳动关系说事实劳动关系说劳动关系说这种学说。笔者认同高校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高校学生与实习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不考虑实习方式和内容,将所有类型的实习均纳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缺乏界定,导致高校学生在自主实习中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第,报酬过低。劳动报酬方面,实习单位并非以工资支付,通常是以交通补贴餐食补贴的形式支付。由于只能利用课余上班,并不能全勤入职因此如同兼职的形式,并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9、“.....国家没有对实习生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作出明确规定,即使些单位发放实习补贴,但实习补贴金额也没有规定最低标准,实习补贴金额也往往不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认为是给与实习学生锻炼的机会,不但不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反而还会收取实习生的教育第条是多年前的规定,具有滞后性。如当时规定的勤工助学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主要是为了赚取生活费和学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校生的兼职实习从单纯的获取经济利益变为种技能的提升,经验的积累,因此不应继续适用条的规定。第,从劳动关系的定义来看,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则泛指年满周岁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高校学生具有劳动者资格,在年龄智力发展水平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自由各方面来看均具有相应的劳动行为能力。按我国基本实际,学生进入高校基本上都年满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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