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仍不够强。新保险法中对投保人利益的维护没有较多的具体的阐述,使得保险公司的相对方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处于种较为不利的地位。保险利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高,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合中国法制出版社,年郑云瑞,保险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许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年陈欣,保险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年徐彬卢伟,关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方式的探讨,法制与社会,年作者简介张丽萍,女,山西省忻的规定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不仅体现了保险利益理论研究上的成果,也反映了保险实务的需要,使保险利益规则更具操作性。但是,有的修改之处仍不够完善,还存在些空白也未给予填补。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灵魂地位决定了对它界定的越科学就越有利于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原稿险是指投保人为其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投保......”。
2、“.....现行法律直接确认了这保险利益,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就可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这修改也是对用人单位的问题及分析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仍不够强。新保险法中对投保人利益的维护没有较多的具体的阐述,使得保险公司的相对方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处于种较为不利的地位。保险利益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高,不利于保护投保。新保险法第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条中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明确了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规定对于确定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尤其重要团体保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种鼓励和认可。在财产保险实践中,继承能够引起保险利益的转移。诸多国家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
3、“.....财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类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条中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明确了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规定对于确定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尤其重要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纠纷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笔者提出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适用的建议着眼于解决我国人身保险利益中保险范围过小,对被保险人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在实践中,要防止投保人非法获取保险利益。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建议存在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效力就人身保险而言,其主体仍然是投保人。新保险法规定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合同订立时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不明确何时改为只要求合同订立时具有。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就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求赔偿保险金......”。
4、“.....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以及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这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操作,解决了根据旧保险法认定保险合同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操作,解决了根据旧保险法认定保险合同无效现象频发的局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概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人的利益。在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对于条款的内容没有主动权,只是被动接受。并且,部分规定对投保人的限制过多,发生纠纷时,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原稿。新保险法的出台,在保险利益纠纷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笔者提出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适用的建议着眼于解决我国人身保险利益中保险范围过小,对被保险人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在实践中......”。
5、“.....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建议存在险是指投保人为其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人用份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种人身保险。现行法律直接确认了这保险利益,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就可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这修改也是对用人单位保险利益,就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不应承保。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应当知道的确定事件。如果说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话,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当有能力审核投保人当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原稿无效现象频发的局面。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概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含义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6、“.....由保险人用份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种人身保险。现行法律直接确认了这保险利益,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就可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这修改也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合同订立时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不明确何时改为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新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就通过排除被保险人的权利解决了这问题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承人,无须通知保险人,财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类似纠纷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笔者提出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适用的建议着眼于解决我国人身保险利益中保险范围过小,对被保险人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在持原有的利益。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原稿......”。
7、“.....就财产保险而言,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投保人改为被保险人。就财产保险纠纷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笔者提出的保险利益在实践中适用的建议着眼于解决我国人身保险利益中保险范围过小,对被保险人保障不够充分的问题。在实践中,要防止投保人非法获取保险利益。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建议存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当然主要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种鼓励和认可。新保险法区分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以及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明确了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这使。新保险法第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条中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明确了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规定对于确定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8、“.....保险人也不应承保。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应当知道的确定事件。如果说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话,保险人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当有能力审核投保人当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新保险法第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践中,要防止投保人非法获取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效力就人身保险而言,其主体仍然是投保人。新保险法规定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合同订立时合同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不明确何时改为只要求合同订立时具有。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具有谈新保险法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原稿险是指投保人为其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人用份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种人身保险。现行法律直接确认了这保险利益,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就可直接把自己作为投保人,而无需劳动者同意或签字,简便了操作程序。这修改也是对用人单位同大多是格式条款,投保人对于条款的内容没有主动权,只是被动接受。并且......”。
9、“.....发生纠纷时,不利于其权利的维护。在财产保险实践中,继承能够引起保险利益的转移。诸多国家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新保险法第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利益范围的扩大修订后的保险法第十条中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明确了投保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规定对于确定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尤其重要团体保州市岢岚县人,年月生,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事调节与仲裁通信地址川省成都市环路南段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张丽萍收联系方式。笔者认为新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相关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人身保险中关于保险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实现保险的价值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保险法在以后的实践中基于充分的研究有待进步完善。参考文献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年史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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