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些理论上的认识都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另外,从诉讼阶段的角度来分析,自白可分为司法内自白和司法外自白。口供的取证规则和排除规则更多关注口供的这属性。在取证上,理论界的认识基本趋于致只有取证程序合法和取证手段人道与理性的口供才具有任意性。认为通常,能够做到以下点就是取证手段上的人道与理性是禁止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实施物理强制,是禁止为获取口供对嫌疑人实施精神强制,是禁止以引诱的方式获得口供,是禁止以欺骗的方式获得口供。不重视口供的任意性属性,不遵循口供的取证规则,往往会导致刑讯逼口供的任意性。口供,作为典型的言词证据的种,与其他的言词证据相比比如证人证言,具有更大的虚假性。以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供述人分不清虚假的陈述对其利益的增加大,还是真实的陈述对其利益的增加大。往往,在法律上,对虚假陈述的惩罚与对司法机关掌握真实情况后对供述者的惩罚大小难辨并且,出于对人权保护的认同......”。
2、“.....而这切的切,都需要严格的证据规则来认定口供的据规则审查。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摘要口供是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都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口供的证据学探讨原稿。证据之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口供的证据学探讨原稿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只有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才能谈得上证明力。证据力由法律做出较多的规定,主要由法律来调整,而证明力主要由法官来自由心证。等人类社会走出了证据时代,人民才创造出证明力的概念,等人类社会跨入了自由心证时代后,对证明力的讨论才变得热烈起来......”。
3、“.....即口供的真实性,是供述人做出供述是否完全出于本人意愿,即口体现,将另外的部分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归为证人证言,则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在实质上共犯的情形下,供述者对自己所为的自白或者自认与他对共犯中他人的攀供也有明显的不同,那么为什么同将两者界定为口供呢我们认为,这是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的必然结果。因为将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适用严厉的证据规则,有利于共犯中供述人外其他人的人权的保障,相比之下,若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与国家的公诉机关‚根据说‛,认为证据是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这种学说能够在定程度上克服事实说的不足,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认可。第种学说是事实和根据说,这种学说没有认识到事实与证据的内在的矛盾性。由此看来,口供是种根据......”。
4、“.....证据之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对象,是英美法系中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的产物,而证据的证明力关注的则是证据本身,犹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大陆法系上的‚唯理建构主义‛哲学倾向密不可分。大陆法系上的‚证据力‛概念虽然来源于英美法系,却被赋予了更多的大陆法系上的理性主义色彩。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口供的证据学探讨原稿。这里还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同案中被告人供述的性质认定问题,也人证言。换言之,只是将实质上的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有的学者将攀供简单的归为口供,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攀供实际上是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混合体,将其中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体现,将另外的部分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归为证人证言,则是诉讼效率的要求。在实质上共犯的情形下,供述者对自己所为的自白或者自认与他对共犯中他人的攀供也有明显的不同......”。
5、“.....我们认为,要想准确的辨别攀供的性质,必须首先对供述者的被告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实质考察,实质上的共同被告真正的共犯供述应当认定为口供,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则应归属证人证言。换言之,只是将实质上的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有的学者将攀供简单的归为口供,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攀供实际上是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混合体,将其中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摘要口供是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都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另外,从诉讼阶段的角度来分析,自白可分为司法内自白和司法外自白上说,证据的证据力规则是自由心证制度的例外因为没有证据力的口供无需法官的自由裁量......”。
6、“.....人们众说纷纭。包括刑事证据法学在内的刑事法学正朝着人道主义的方向迈进,只有那些与这种时代背景相称的学说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对口供的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的严格区分,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形成的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都是与这种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参考文献力,于是人们设计出了口供的质证规则和补强规则。确切来说,质证规则和补强规则主要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但是它们对口供的真实性也有相当的关注。质证的过程就是对抗的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任意性的发表意见的过程,而补强规则要求单纯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没有得到其他证据补强的口供的证明力为零这也就是不具有证据力的问题。对于口供的任意性,源于启蒙时代古典哲学中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尊重。比处在弱势地位的共犯中的供述人外其他人更加容易被审判机关认定为罪犯因为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显然比口供宽松的多,同等情况下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口供......”。
7、“.....从诉讼阶段的角度来分析,自白可分为司法内自白和司法外自白。这与英美法系上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前者适用有罪答辩制度,后者接受苛刻的证是攀供的性质归属问题。我们认为,要想准确的辨别攀供的性质,必须首先对供述者的被告人和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实质考察,实质上的共同被告真正的共犯供述应当认定为口供,形式上的共同被告供述则应归属证人证言。换言之,只是将实质上的共犯的供述认定为口供。而有的学者将攀供简单的归为口供,我们认为这是非常不恰当的。攀供实际上是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混合体,将其中的部分共同被告供述归为口供,是公平价值的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只有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才能谈得上证明力。证据力由法律做出较多的规定,主要由法律来调整,而证明力主要由法官来自由心证。等人类社会走出了证据时代,人民才创造出证明力的概念,等人类社会跨入了自由心证时代后,对证明力的讨论才变得热烈起来......”。
8、“.....即口供的真实性,是供述人做出供述是否完全出于本人意愿,即口北京。口供性质和范围口供是证据的种,而对于证据性质的认识,大体上有种学说。是事实说,认为证据本质上是种事实,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但是这种学说近来受到严厉的批判,比如何家弘教授指出‚证据词本身,并没有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事实词则改变了证据概念的这性质,使他不再具有中性的立场,而是坚决的站在真实的边我们就被这不属实者非证据的定义带入了种非常尴尬的境地。‛第种学说就是以樊崇义等为代表的口供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刑事法学人道主义背景下口供的证据学探讨原稿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版,法律出版社北京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载法学研究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版,法律出版社北京有的学者将‚自认‛认定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的概念,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版,法律出版社北京周叔厚证据法学......”。
9、“.....载中国法学汪建成论刑事证据的多重视角,载中外法学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版,法律出版社北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只有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才能谈得上证明力。证据力由法律做出较多的规定,主要由法律来调整,而证明力主要由法官来自由心证。等人类社会走出了证据时代,人民才创造出证明力的概念,等人类社会跨入了自由心证时代后,对证明力的讨论才变得热烈起来。口供的证据力的认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是口供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即口供的真实性,是供述人做出供述是否完全出于本人意愿,即口而酿成冤假错案,云南杜培武案以及曾被媒体广泛炒作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诚如前述,口供的质证规则和补强规则主要解决的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但是口供的证明力的最终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理性和良心。换言之,口供的质证规则和补强规则只是帮助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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