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主张尊重个人信息自由,实现个人信息自决,保障每个民事主体可以自主控制个人信息。当然,随着社会主体数字经济生活参与度的提高,人的交流将更多被视作信息的交流,这种交流创造了财富,赋予个人信息以财产价值。个人信息权也因此带上定的财产性人格色彩,被视为非完全意义的精神型人格权。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在流通中表现出明显的财产价值,数量庞大的个人信息通过数据收集技术汇集成信息流,且经过分析利用创造出之于经济发展强大的驱动力。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理论蕴含定的法经济学哲思色彩,较好地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法律对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重视,强调在对个人信息予以经济性使用时,赋予其如同新型财产权的头企业以平台为依托通过多样化的网络服务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并利用垂直搜索技术获取了海量的用户行为信息。受网络效应影响,控制大量个人信息的网络巨擘往往以保护个人信息为借口拒绝信息共享......”。
2、“.....但这反而难以保证在信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网络企业不会滥用支配地位,在非价格竞争要素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不当削减服务水平。另方面,个人信息保护关涉数字资源共享安全,需要通过公法实施排除个人信息共享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为个人信息保护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信息的生命在于流转,但流转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总是面临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任何家网络寡头的安全疏漏都可能导致数千亿字节的重要用户信息被窃取。从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来看,其不只是信息控制者缺乏网络安全防控设施建设,疏于企业合规经营教育的问题从更深层次来讲,其在定意义上反映了当前的数字经济治理欠缺系统化的网络安全保护理念模式以及方法建构。若放任何在共享中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更是巨大考验。而这些问题远非有限的私法理论与制度所能回答,需要通过公法制度的建构来强化政府的数字经济治理能力,实现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
3、“.....对于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实现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归根结底来讲,是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在共享背景下的保护问题,在开放式保护与封闭式保护之间个人信息控制与使用之间作出平衡。理念取向实现多元主体利益平衡表面看来,公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最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好个人信息控制与使用的关系,但从深层次来看,其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利益纠葛,乃利益冲突的化解问题。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旦开始共享便意味着其将如同滴水汇入汪洋大海般,会融入社会的庞大信息流,流转到可能的任何地方,在此期间经手若干信息控制者并实现其流转价值。对处于信息源头的信息主体而言,个人信息保护预示着其将获护理论蕴含定的法经济学哲思色彩,较好地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法律对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重视,强调在对个人信息予以经济性使用时,赋予其如同新型财产权的独立保护......”。
4、“.....在凸显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的同时,引导信息主体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使个人信息权与民事法上物的所有权极为相似。在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画等号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受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影响的结果。有观点认为,不管是美国意在个人自由实现的信息保护理论,还是欧盟旨在维护个人尊严的数据保护理论,都根植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立法源流。当下所言及的个人信息保护,更多是个人隐私保护理论历经发展后扩展适用范畴的结果,以隐私权保护为起点,逐渐扩张解释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将个人信息等同于隐私的权利保护理论逐渐受到更多反思与批判,多数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应有所区别。诚如前文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原稿礼道歉纠正不当等予以化解的不再通过财产罚行为罚予以追究,对于能够通过般民事处罚解决的不再动用刑事重罚以兹威慑......”。
5、“.....需要多种责任类型并处。最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责任等级序列下灵活选取追责类型。由于责任主体所处责任等级不同,故而各个等级的追责起点有所差异但在同责任等级之内,不同个案情况仍旧导致不同程度的责任承担。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应当充分考虑个人信息控制者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与构成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内容,综合权衡之下做出最适宜的处罚。确立多元化的监管模式个人信息公私法保护的实现离不开多元化的监管机制,需要广泛联合各方群体发挥监管合力,通过个人监管企业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等构建起体化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其,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私人监管。方面,强化公民信息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信息主体依法维权另方面,开放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渠道,允许信息主体针对个人信息保护违,技术的不成熟规范的不完善使个人信息利用包含了权益损害的风险,作为信息宿主的个人很可能遭受不当侵害......”。
6、“.....当前,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更多遵循传统的私法保障理路,但事实上,在提倡数据共享强调信息使用的今天,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具有定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纯粹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框架下,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似乎被割裂开来,者不仅缺乏内在的互联沟通甚至产生了定程度的矛盾。理当转换研究视角,探寻公法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与制度以适应信息开放共享的时代要求。本文拟在揭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局限的前提下证成公法保护的合理性,在明晰个人信息公法保护应然取向的基础上,兼顾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耦合之道,力求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系统建构。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理论检视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學理考察当前,个人信的例外规则。构建复合型的责任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是周期性全局性的过程,在此期间关联多方主体并涉及多种情境......”。
7、“.....最终形成复合型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体系。确立复合型的责任体系,首先需要准确界定多元主体的责任等级。在个人信息流通使用的过程中,信息控制者是最为重要的责任主体,但细究之下不难发现,信息控制者可被细化为信息收集者处理者加工者管理者等,且不同主体的信息控制职责不同。确定上述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不宜笼统规定了之,而应通过个人信息风险评估系统量化各个主体职权行使的风险大小,并对照风险等级设臵差异化的主体责任等级。职权越大,风险越大,责任等级便越高。其次,促进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序列化层次化配臵,构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混溶的责任体系。信息控制者责任类型的配臵应与责任等级相匹配,以确保罚则谦抑罪责相当。对于能够通过消除影响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具有支配和控制地位。而信息控制者更是基于此......”。
8、“.....尽管承认上述种种皆在于使信息主体的信息自决意志得以自由表达,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流通不可避免,也只有流通才能发挥信息的价值。若不加限制地使信息主体享有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必然会影响社会资源合理利用和配臵。应当注意的是,私法保护理论下,过于严苛的信息控制将诱发个人信息控制与使用的矛盾。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理论的另局限在于,在信息共享状态下其不能使个人信息获得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从理论层面来讲,当前的私法保护理论不能为流通状态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指引。以私法保护方式规避个人信息损害风险,可能会使制度设计者以近乎全景式视角考察个人信息流转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子,这不仅需要付出巨大制度成本,还可能因过于详细的私法保护而限制信息流通。因此,当前的私法理论不能提供过于细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规是具有可标识作用的个人信息,不管是以注意力夺取为目的的市场竞争活动......”。
9、“.....都建立在科学合理收集贮存整理分析加工传递个人信息的基础上。然而,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背靠网络环境,技术的不成熟规范的不完善使个人信息利用包含了权益损害的风险,作为信息宿主的个人很可能遭受不当侵害。这使得规范个人信息使用保护个人信息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重要方向。当前,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更多遵循传统的私法保障理路,但事实上,在提倡数据共享强调信息使用的今天,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具有定的局限性与不适应性。纯粹的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框架下,信息共享与信息保护似乎被割裂开来,者不仅缺乏内在的互联沟通甚至产生了定程度的矛盾。理当转换研究视角,探寻公法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与制度以适应信息开放共享的时代要求。本文拟在揭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局限的前提下证成公法保护的合理性,在明晰个人信息则,而仅能提供原则性的方法指引,而该种原则性指引往往缺乏定程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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