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今世界上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迥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体系从技术上讲。那么,究竟哪个公法学家能够使不同制度和法系之间的各种流派归于宗,而被推崇为最具权威的公法学家呢这恐怕意志的定形式时,才在法律上是必须遵守的。因此,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国际法主体自然具有拘束力,这是国际法渊源的个非常重要的属性。另外,国际法渊源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具有独立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国际司法审判活动中,国际司法机构能够单独地依据国际法的个渊源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只有在符合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否则就不是国际法的渊源。由此可见,国际法渊源就是对国际法主体具有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它们并行不悖地被各国遵守着。刍论国际法的渊源原稿。形式论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表现形式。方面,与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般看法是致的,另方面......”。
2、“.....如上例,美国不将巴列维引渡给追诉国伊朗,它遵守的是以定的特有形式即国际习惯而表现出来的政治犯不予引渡原则,美国不可能也不会去遵守法国年宪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说,形式论是种可以接受的观点。但是,不论形式论抑。对于构成国际习惯来说,上述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否则便不能认为是国际习惯。在国际实践中,如果各国经常采取相同的做法,但却并不是出于种法律义务感,或者说缺乏法律确信,这最多只能称其为国际惯例。国际惯例可能会发展成国际习惯,但它在缺乏法律确信时是不能成为国际法渊源的。很显然。国际条约是种成文法,而国际习惯则属于国际社会形成的种默契,是不成文的。国际习惯在传统国际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国际法最刍论国际法的渊源原稿该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致的,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中,所以,再认为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渊源,无疑是种重复......”。
3、“.....那么,作为不同于国内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其渊源又出自于国内法,这显然是不符合般法理规则的。需要强调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条所规定的般法律原则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既然需要经过各国承认,而各国又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即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可见,国际法渊源就是对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并且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独立适用的各种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刍论国际法的渊源原稿。形式论认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表现形式。方面,与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般看法是致的,另方面,也符合般的客观事实与逻辑准则。如上例,美国不将巴列维引渡给追诉国伊朗,它遵守的是以定的特有形式即国际习惯而表现出来的政治犯不予引渡原则,美国不可能也不会去遵守法国年宪法的有关规定。的原因。因此,在条件成熟时,对国际法院规约第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必要修改,可能才是问题获得解决的上佳途径。只有厘清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4、“.....从而开启国际法渊源研究的新视域般法律原则究竟是国际法上的般法律原则,还是国内法的般法律原则究竟是抽象的法律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原则这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中是不明确的。如果指的是国际法上的般法律原则,那么,这些法律原则得解决的上佳途径。只有厘清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及表现形式,才能更深层地认识其在国际实践中的价值作用,从而开启国际法渊源研究的新视域国际法渊源实质上是国际法各种原则规则的种外在表现。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正是通过国际法渊源这种外在形式,最直接最集中地反映出来。事实上,对国际法内容各种原则规则的遵守,首先就是对国际法存在形式的遵守,如果连形式都不能恪守,那么遵守国际法的各种原则规则内容就全然是句空话。行为规范是统著述中本身就隐含着个矛盾。他们在分析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时,迄今都只分析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冲突......”。
5、“.....但如果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国际法渊源,就应该自然而然地去分析它们与国际法的冲突。显而易见,这些学者的逻辑分析又反过来否定了他们的观点。其实,方面,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主体既无法律拘束力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只有在具有表现这意志的定形式时,才在法律上是必须遵守的。因此,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国际法主体自然具有拘束力,这是国际法渊源的个非常重要的属性。另外,国际法渊源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具有独立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国际司法审判活动中,国际司法机构能够单独地依据国际法的个渊源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只有在符合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否则就不是国际法的渊源。由此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究竟指的是社会主义法系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还是资本主义法系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究竟是大陆法系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6、“.....我们知道,当今世界上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迥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体系从技术上讲。那么,究竟哪个公法学家能够使不同制度和法系之间的各种流派归于宗,而被推崇为最具权威的公法学家呢这恐怕院规约第条所规定的般法律原则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既然需要经过各国承认,而各国又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即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来表示承认的,显而易见,般法律原则在这里已完全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它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而只是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部分。司法判决究竟指的是国际司法判决,还是国内司法判决这在国际法院规约第条的规定中也是模糊不清的。如果指的是国际司法判决,那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条的规定,法院,那么,各国法律制度千差万别,而且国内法主体和国际法主体截然不同,国内司法判决在国际社会更不具有体遵行的效力。因此......”。
7、“.....由于对国际法主体都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所以,不能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事实上,国际法院规约第条仅仅规定司法判决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而已。国际法渊源的意涵及其特点国际法渊源直是国际法学界争论的个问题。争论的焦所以说,形式论是种可以接受的观点。但是,不论形式论抑或形成论,它们都没有揭示出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这基本特点,因此,形式论也有它的不足。国际习惯,是现代国际法中仅次于条约的国际法渊源,也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所谓国际习惯,是指各国经常重复类似的行为而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物质因素,即各国经常重复类似或样的行为心理因素,即各国在经常这样作为或不作为的时候自觉地认为其有法律拘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只有在具有表现这意志的定形式时,才在法律上是必须遵守的。因此,国际法渊源对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国际法主体自然具有拘束力,这是国际法渊源的个非常重要的属性......”。
8、“.....国际法渊源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还必须具有独立适用性。也就是说,在国际司法审判活动中,国际司法机构能够单独地依据国际法的个渊源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只有在符合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否则就不是国际法的渊源。由此该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致的,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中,所以,再认为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渊源,无疑是种重复。如果般法律原则指的是国内法的普遍法律原则,那么,作为不同于国内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其渊源又出自于国内法,这显然是不符合般法理规则的。需要强调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条所规定的般法律原则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既然需要经过各国承认,而各国又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即用明示或默示的方法的观点。其实,方面,般法律原则司法判决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主体既无法律拘束力另方面,其在司法实践中又无法独立适用之,从根本上来看......”。
9、“.....它们只是与国际法渊源密切相关的几个元素,但其本身并非国际法的渊源。结语对于国际法渊源概念的争论,我们应该看到渊源词的语言学意义对人们的实际影响但对国际法渊源的形式异议,我们却不能不承认国际法院规约条本身的模糊规定确是问题缘起刍论国际法的渊源原稿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并无拘束力,可见,国际司法判决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如果指的是国内司法判决,那么,各国法律制度千差万别,而且国内法主体和国际法主体截然不同,国内司法判决在国际社会更不具有体遵行的效力。因此,无论国际司法判决抑或国内司法判决,由于对国际法主体都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所以,不能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事实上,国际法院规约第条仅仅规定司法判决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而该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致的,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中,所以,再认为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渊源,无疑是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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