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新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停滞于个时间点,它打破了智力成果权范式原本平静的理论结构,并在其原有权利客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需求,此种趋势使得本来就十分薄弱的智力成果权范式显得更加举步维艰。复制技术的革命对现有版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复制权是版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传统的复制方式相比,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可以被更加轻松复制,法垄断权利的存续时间。以专利为例。对于专利来说,作为技术,无论它的目的多么单,总是能够寻找到更好的替代技术来达到,这既是专利权存在的意义,也是专利权存在的基础,如果专利权所控制的技术从科学上证明是唯的,那么,专利制度就不需要保护这种技术。如医疗方法的问题,从医疗方法本身的特点来说,它必然与特定个人的特定情况紧密结合,事实上是不可替代的,即医疗方案的选择在种程度上是不可预测的,必须根据病人情况的发展做惟的决定。当然......”。
2、“.....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来决定医疗方法的专利性问题。但身中的所有权为基点,主张把国家的权利限制在对自由的保护上。他说到我叫个受国家安全保障的公民,当与他人住在起而完全分享个人正当的权利和财产时,可以免于来自他人的外部的干预。的学说是人格理论的较早体现,还很难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由于知识产权包含了人格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智力产品特别是智力作品具有很强的人格性,后人利用人格理论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并使之进步成为与财产权劳动理论最匹配的共同证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学说。智力成果权范式的固有缺陷及危机原稿。我们的理由是,从经济学角而从法律上保护其价值也就不必要了而对可以通过定途径被替代的知识产品而言,旦替代品增多,其市场价值必然会降,基于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法律赋予了它们定的垄断时间获取利益。认识到知识产权客体的上述根本特点,将使我们避免对法律不必要的频繁修改......”。
3、“.....并且在全球范围内被访问和下载,复制越来越难以为权利人控制。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会发生系列的复制,它包括种类型的复制是将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的复制是为了使作品被他人访问而由系列网络服务器作出的自动复制是访问者在阅读作品时在自己的计算机中作出的暂时复制,产生的是次性复制件。可以明确的是传统的复制要求复制必须是将作品固定在有形物质上,是稳定的但网络传输过程中形成的暂时复制是不完整的暂时的不稳定的。那么,当代知识产权法是否需要扩展现有版权法中的复制概念,将这种暂时的不稳定的网络复制也包括进版权法中成为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之如断权利的存续时间。以专利为例。对于专利来说,作为技术,无论它的目的多么单,总是能够寻找到更好的替代技术来达到,这既是专利权存在的意义,也是专利权存在的基础,如果专利权所控制的技术从科学上证明是唯的,那么,专利制度就不需要保护这种技术......”。
4、“.....从医疗方法本身的特点来说,它必然与特定个人的特定情况紧密结合,事实上是不可替代的,即医疗方案的选择在种程度上是不可预测的,必须根据病人情况的发展做惟的决定。当然,如果我们从人类道德的角度和生命权健康权至上的现代法律价值取向来讲,我们也有足够的理由来决定医疗方法的专利性问题。但以以果权理论。微生物植物品种基因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纷纷皆入其中,它们或者直接纳入到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或者基于其特殊属性,扩展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毫无疑问,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这种新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停滞于个时间点,它打破了智力成果权范式原本平静的理论结构,并在其原有权利客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需求,此种趋势使得本来就十分薄弱的智力成果权范式显得更加举步维艰。复制技术的革命对现有版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复制权是版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传统的复制方式相比......”。
5、“.....关键词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可替代性知识产品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就现有理论而言,称得上是知识产权内涵式概念的,当首属智力成果权。无论知识产权理论如何日新月异,都不可能撼动智力成果权的权威地位。在试图给出知识产权概念的著述中,智力成果权说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优势。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出版物中采纳了智力成果权说,更加强了该理论的权威性。因此,要讨论知识产权的统性客体问题,首先要讨论的就是智力成果权理论。我们的理由是,从经济学角度来暂时复制权,必须突破两个障碍是复制是否只包括永久的复制是复制是否仅限于固定到有形物质上的复制。由于这两个障碍目前还无法完全消除,因而暂时复制权的出现无疑对现有版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冲击了版权的固有理念和原则......”。
6、“.....版权人不得不求助于精致和复杂的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包括防火墙技术信息智能识别技术信息加密技术等。这些技术措施在法律之外,有力地促进了作品的版权保护。然而,几乎在所有存在非法复制数字化技术作品的地方,无不同时出现专门从事破解技术措施的个人或企业。由此可见,如果,追逐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天性,因此,旦种商品占据市场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资本利润平均化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替代品就会出现。同时,在市场经济模式下,自由竞争法则同样会使市场垄断成为瞬间,不具支配地位。反映在法律层面上,知识产权法律不可能保护在市场上永远或在经济的时间内不能找到替代物供给的客体。从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的角度看,其基本思路大致都是通过产权的界定行为的规制来促进有利于社会的个领域的发展。法律上的垄断安排不是目的,而是刺激或迫使人们寻找替代物的种制度上的努力。同时,对于无力取得独立替代方法的人来讲......”。
7、“.....它们或者直接纳入到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或者基于其特殊属性,扩展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毫无疑问,随着技术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这种新制度的建立不可能停滞于个时间点,它打破了智力成果权范式原本平静的理论结构,并在其原有权利客体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需求,此种趋势使得本来就十分薄弱的智力成果权范式显得更加举步维艰。复制技术的革命对现有版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复制权是版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与传统的复制方式相比,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可以被更加轻松复制,力成果权范式的固有缺陷及危机原稿。学者们对智力成果权说的批判主要也是从这个角度展开的。如今,商标已经被公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组成部分,商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已不再是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讨论的问题......”。
8、“.....智力成果权范式未能准确解释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特征。智力成果权作为现有的范式之,其成果未能准确交代权利对象的形态其智力若理解为对权利对象的智力含量要求则无法涵盖商业标记权,若理解为对财产形成过程的说明则缺乏法律的规范意义。所谓概念已将所拟描述或规范对象之特征穷尽例,如果不对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信息服务业特别是软件产业的前景将片黯淡。从立法上看,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已不是什么特别新鲜的事了。欧盟早在年的软件指令中就对此有所规定。学者们对智力成果权说的批判主要也是从这个角度展开的。如今,商标已经被公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组成部分,商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已不再是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讨论的问题。但此种新制度的建立却必然会反过来淡化智力劳动在统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功能。智力成果权范式未能准确解释知识产权客体的共性特征。智力成果权作为现有的范式之......”。
9、“.....既然作为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样重要的医药能够专利,为什么医疗方法就不能专利呢而且实证表明,医药专利的有效实施必然会刺激医药品种的增加和新药的出现,从而会对人的生命和健康产生更好的保护作用。因此,对于医疗方法和医药问题的解释,其商品性及其可替代性不失为种方法。著作权同样如此,著作权的价值在于其对于特定消费者的不可替代性和独特性。著作的价值是随着替代品的增加而降低。如果个作品其可替代物很多,它的财产价值必然下降。总之,对不可替代的知识产品而言,由于没有其它替代品与之竞争,因,追逐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天性,因此,旦种商品占据市场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资本利润平均化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替代品就会出现。同时,在市场经济模式下,自由竞争法则同样会使市场垄断成为瞬间,不具支配地位。反映在法律层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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