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些西方国家,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有很高的透明度,但往往正是迫于舆论的压力,侦查机关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案件侦破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不意味着必须公开审理此类案件,更不意味随意中止或撤销合法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法院受案的意义只在于区分被诉行为的性质......”。
2、“.....因此,如果被诉行为确系刑事司法行为,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不仅不会妨碍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而且还能够维护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职权,打消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企图。如果是公安机关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对公民法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加以剥夺限制,而实际上属于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时,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作出判决。因此,在公民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异议时......”。
3、“.....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执行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制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就本文涉及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步骤,进行审查确定。审查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确定其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要想正确区分公安机关的行为究竟属于司法职能还是行政职能,应当从其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同时予以审查......”。
4、“.....那么就难以发现公安机关在程序上借刑事强制措施之名而实际上在实体上越权或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治安管理是目的,刑事侦查则被作为为行政目的服务的有效手段,亦即本应案件的有关手续,如拘留证赃款赃物扣押清单等,其最后结果是将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提起公诉送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或无罪释放......”。
5、“.....将财物返不原主。否则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赔偿权。另方面,法院还应当审查被告公安机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户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过防出入境管理条法权益的权利。基实质是起诉权。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6、“.....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依法受理,保证他们的起诉权得以充分有效地行使。所以,对诉权的保护与人民法院对比起诉的审查和立案的受理行为有直接关系。方面,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项重要权利。对诉权的保护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职责......”。
7、“.....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我国行政诉讼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对起诉权的保护,人民法院负有最直接的不可替代的职责和义务。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护,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另方面,起诉权是全部诉权中至关重要的项,是行使其他诉权的前提和基础......”。
8、“.....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有四项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给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第项条件中的认为二字,它只是原告个人的种自以为是的主观判断。如果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显然应该允许其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
9、“.....公民可能分辨不清它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以及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这时,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神的人民法院,是不应该保持沉默不予受理的。至于被告是否合格是否是行政案件,需待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实际上,在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职权进行审查之前,根本无法确认被起诉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行为。只有法院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够区分被诉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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