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第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平方米......”。
2、“.....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律师审定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平方米......”。
3、“.....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达到场地平整现状土地条件。第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律师审定。第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第条本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
5、“.....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方可转让。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6、“.....不能按照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
7、“.....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方可转让。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律师审定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
8、“.....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律师审定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9、“.....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年。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年未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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