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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审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审定)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46:38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审定)》修改意见稿

1、“.....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

2、“.....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以上,方可转让。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审定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

3、“.....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4、“.....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年。除出让人同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

5、“.....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第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章违约责任第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

6、“.....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同律师审定。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第章总则第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年......”

8、“.....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臵费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律师审定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十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第章不可抗力第十条任何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使用权注销登记。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

9、“.....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十条之。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达到场地平整现状土地条件。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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