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抵押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布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号颁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理办法。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
3、“.....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款的行为。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年月日经建设部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十日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作如下修改将第条第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第条修改为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5、“.....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
6、“.....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7、“.....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以上,并已经确,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8、“.....第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起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理办法......”。
9、“.....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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