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章房源筹集第十条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章房源筹集第十条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第十条经济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处或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4、“.....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第章审核与销售第十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请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处或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满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年的......”。
6、“.....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合条件的家庭出售。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7、“.....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京政发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建立全市统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8、“.....第十条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
9、“.....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第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处或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第章审核与销售第十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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