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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全文(2020有效) 最新保险法全文(2020有效)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6:43

《最新保险法全文(2020有效)》修改意见稿

1、“.....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十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年以上保险费的......”

2、“.....第十条被保险人因第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者请求赔偿。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3、“.....第十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第十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最新保险法全文有效......”

4、“.....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第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十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十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最新保险法全文有效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第百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第百十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第百十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

6、“.....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百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偿责任。第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以上的股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7、“.....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年以下的不得少于年,保险期间超过年的不得少于十年。第十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第百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8、“.....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第百十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第百十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第百十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9、“.....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书拟设机构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约定向保险人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第十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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