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散与撤销第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范围变更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保险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
2、“.....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报送下列材料式份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十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
3、“.....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式份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拟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第十条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第十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十条除再保险公司以外,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保险机构对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4、“.....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全文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十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章法人机构设立第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
5、“.....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章机构变更解散与撤销第十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范围变更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保险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上的其内部对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决策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6、“.....第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各类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7、“.....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第十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监督指导。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时组织股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第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次。清算组应当委托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评估。第十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
8、“.....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日内缴回。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第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资产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其设立条件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第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按照本规定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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