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十条国家实行统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第十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3、“.....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十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4、“.....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所列行为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条招标投标法第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列情形之的......”。
6、“.....第十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十条国家实行统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十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7、“.....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8、“.....第十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十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9、“.....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日。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全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分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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