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措施营造文明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物价卫生城建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司法机关应当依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物价卫生城建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2、“.....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的,经营者不承担包修包者约定,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包括押金保证金等。收取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详列明细项目。经营者未按约定增加项目或者未按规定出具明细项目收费清单的,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经营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计量鉴定和检查维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十条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及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者如实告知和解释保险险种内容交费标准时间时限及的,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
3、“.....导致商品房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在规定时限内未通知购房人的不能按期或者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外部环境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不相符的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加收其他费用的。第十条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本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第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出具,不得以收据购货卡保修证等代替。第十条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并有可能危害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出售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
4、“.....同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而未采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已出售的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消费者要求解决消费权益争议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第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协会提请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接到申诉或者提请处理的投诉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者或者消费者协会。第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受理申诉投诉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
5、“.....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偏袒包庇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的,由消费者协会依据章程以及有关规定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十条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列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付使用的因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在规定时限内未通知购房人的不能按期或者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商品房外部环境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不相符的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加收其他费用的。第十条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6、“.....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第十条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约定装饰装修的项目数量标准价格施工时限等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保证建筑装饰装经营者不得因此停止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计量鉴定和检查维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关计量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十条从事保险业的经营者及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者如实告知和解释保险险种内容交费标准时间时限及其理赔办法。对投保者不得有强制欺诈误导和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设定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投保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对投保者的理赔分红应当依法并按照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承诺规定兑现。第十条从事中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服务项的质量,按时完工,不得偷工减料......”。
7、“.....包工包料的,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使用不合格或者有毒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违反约定条件,必须返工或者更换材料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重新约定的时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换材料,其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第十条消费者协会可以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第十条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指导信息提出调查报告披露消费者投诉情况和公布典型案例,应当合法客观公正。第章争议的解决第十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信用体系消费维权体系责任监督体系,采取措施营造文明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
8、“.....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司法机关应当依或者其他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十骗取预付款的十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9、“.....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的,经营者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无购货凭证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不符的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自行拆卸或者修理的已明示瑕疵商品字样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就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行业规则规约和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合同承诺包括含有承诺的广告公示说明书宣传品,以及营业人员对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作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依据。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委托或者提请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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