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活动。第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行统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协查或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的公务。第十条对假冒伪劣商品和用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财物进行扣留封存时,应当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列具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第人见证。被扣留或封存的商品,应及时送检。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2、“.....并依法予以扣留封存查询复制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票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相关者的往来款项,通知有关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划拨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者的违法所得款项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销毁技术处理或者重新加工实施监督发现生产销售严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章罚则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结合本省实际......”。
3、“.....第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实行统领导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工作的组织领导,鼓励支持和保护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协查或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有功,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有关物品及直接专门用于印制的模具印板和其它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址......”。
4、“.....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次修正年月日甘肃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5、“.....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或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或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并销毁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得......”。
6、“.....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决定附第次修正本年月日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监察部门对包庇纵容干预阻碍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查证处理。第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调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7、“.....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章罚则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法所得,收缴并销毁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下或非法经营额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品货值总金额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章罚则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或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金额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违法所得的......”。
9、“.....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属本条例第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予以公布。删去第十条第款中的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十条第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第十条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所需办案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章罚则第十条属本条例第条第项行为的,责令的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第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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