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第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在电信服务中......”。
2、“.....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期限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3、“.....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第十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
4、“.....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第十条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电信服务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十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
5、“.....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章附则第十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节电信网间互联第十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6、“.....第十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7、“.....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第十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所列禁止行为之,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8、“.....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第十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章电信服务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第十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的比例......”。
9、“.....第十条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小时农村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户造成的损失。第十条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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