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第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第十条各企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2、“.....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门和劳动部门......”。
3、“.....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挪用防尘措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第十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制度。第十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第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
4、“.....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第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第章健康管理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5、“.....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第十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6、“.....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之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十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第十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第章奖励和处罚第十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
8、“.....擅自施工投产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章奖励和处罚第十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9、“.....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第章健康管理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办法。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新版本。第章健康管理第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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