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规条文中所有‚个体医疗机构‛统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第条中删去‚正常的‛‚身体‛词。第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组织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自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第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未经资格认可和批准,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不得开展性病诊断治疗,不得自行开展师承教育培训或接受学习人员。公民个人开办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无权出具疾病证明工伤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和死亡证明,无权出具出生记录卡或死产报告书。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第条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条社会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2、“.....对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法规名称修改为‚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规条文中所有‚个体医疗机构‛统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第条中删去‚正常的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证多处执业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删去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其他事项的,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除急危患者,只允许诊断开处方,不得从事其他治疗活动‛。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项修改为‚审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第项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中删去‚严禁游医药贩行医‛。十增加十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审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对社会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受理群众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诉对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十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4、“.....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条例年月日起施行增加款作为第款‚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十删去第十项中‚对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的内容。增加项作为第十项‚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证多处执业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删去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组织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
5、“.....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社会医疗机构均须遵守本条例。第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张以上床位的社会医疗机构,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其他事项的,必须到原审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应在歇业前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原审批部门核验次。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十条在药店坐堂行医者,除急危患者,只允许诊断开处方,不得从事其他治疗活动......”。
6、“.....对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法规名称修改为‚西宁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规条文中所有‚个体医疗机构‛统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第条中删去‚正常的‛‚身体‛词。第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由单位组织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自筹资金自主执业,对社会开放的各类医疗机构‛。第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对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行医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或证多处执业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本条第项所列行为之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给予罚款的,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出具出生记录卡或死产报告书。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7、“.....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应依法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予以公示。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初级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社会卫生工作。第十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意外情况,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理条例全文。增加项作为第项‚不亮证执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至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项修改为‚公民个人开办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出具疾病证明工伤残疾证明健康证明死亡证明出生记录卡死产报告书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罚款‛作为第项。删去第项。删去第十项中‚对游医药贩,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的内容。增加项作为第十项‚未经审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8、“.....必须到原审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应在歇业前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由原审批部门核验次。第十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第十条在药店坐堂行医者,除急危患者,只允许诊断开处方,不得从事其他治疗活动。第章执业管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需变更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人代表负责人及其他事项的,必须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在药店坐堂行医者,除急危患者,只允许诊断开处方,不得从事其他治疗活动‛。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项修改为‚审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第项修改为‚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中删去‚严禁游医药贩行医‛。十增加罚款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
9、“.....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本条第项所列行为之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给予罚款的,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西宁市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罚程序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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