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十条补偿结果公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市房屋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2、“.....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由按照第十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第十条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第十条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全文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年月日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延伸阅读房屋登记办法全文房地产管理法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文。补偿协议订立后,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第十条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5、“.....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第十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全文。第十条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6、“.....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条房屋征收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应当由按照第十条规定已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9、“.....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十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十条补偿结果公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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