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员的子女就近入幼儿园或者入学提供帮助。第章创新推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型计划项目,并对计划项目给予扶持......”。
2、“.....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机构在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注入注册资本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实收资本。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或无法缴付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条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但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对与大企业大项目开展协作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集群,或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用地......”。
3、“.....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园区资源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化基地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引导中小企业聚集发展和产业化经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收益。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引导和方便中小企业参与竞标,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政府采购应当安排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资金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4、“.....增强其开拓市场能力。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第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其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收费单位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收费凭证,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交费。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布受理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后的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未能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5、“.....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第十条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中小企业成立的互助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第十条的规定给予扶持。第章创业扶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参加境外投议标等活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或者鼓励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展览展销会,举办本省中小企业产品展览推介促书面告知审批要求和需要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执法部门的年度检查计划......”。
6、“.....应当联合检查未经部门委派,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检查。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或者需要中小企业配合检查的,应当出具载明检查时间内容和人员等的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检查。第十条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抽查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经检验证明合格的产品,应当在检验后日内返还不能恢复原有价值的,应当按照原价值给予补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购买抽取样品的,从残疾人员的中小企业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第十条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前款规定人员的子女就近入幼儿园或者入学提供帮助。第章创新推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型计划项目,并对计划项目给予扶持。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第十条设立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注册登记后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应当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年内注入的出资应当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最后期出资应当在登记后的年内注入,设立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后的年内注入。对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实收资本......”。
8、“.....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条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但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为创办中小企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机构在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给予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中介等服务,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与扩散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9、“.....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中小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会......”。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