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2、“.....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十条县级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第章排水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5、“.....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6、“.....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县级以上地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7、“.....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8、“.....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第十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
9、“.....第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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