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其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第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
2、“.....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收取费用。第十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3、“.....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颁布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文号律发通﹝﹞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第经委托人的同意......”。
4、“.....第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当发现有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十条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第十条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第节保管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6、“.....第十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第十条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第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十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十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委托人财产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第节转委托第十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
7、“.....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十条非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第十条律师不得在同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十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十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其效性现行有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第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8、“.....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第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第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第十条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9、“.....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十条十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中华委托人财产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第节转委托第十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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