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十条调解协议约定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部分内容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执行。调解协议约定方不履行协议,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十条调解协议约定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第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3、“.....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第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
4、“.....结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天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5、“.....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审第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6、“.....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效力。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第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7、“.....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审第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民法院不予调解。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8、“.....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第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9、“.....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十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第十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调解协议约定方不履行协议,另方可以请求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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