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在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款第款第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订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
2、“.....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全文。第十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全文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登记。第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
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订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5、“.....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般为年。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分类和划定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6、“.....第十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汀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十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
8、“.....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在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款第款第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登记。第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9、“.....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全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窜核,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年调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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