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2020》修改意见稿
1、“.....第章土地复垦验收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
2、“.....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第十条县施之日起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第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
3、“.....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第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第十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
4、“.....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第章土地复垦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第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第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5、“.....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第十条由社会投学保障措施可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6、“.....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第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十条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7、“.....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第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8、“.....第章土地复垦验收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9、“.....第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第十条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下列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第十条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年以下的项目,应当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生产建设周期在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