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十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条例第则全文。第十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第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第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第条第款第条第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列入加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局确定。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应税消费品......”。
3、“.....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十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条例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条第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年内不得变更。第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
4、“.....第条条例第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第十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条例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
5、“.....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第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条例第条第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6、“.....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黄酒吨升啤酒吨升汽油吨升柴油吨升航空煤油吨升石脑油吨升溶剂油吨升润滑油吨升燃料油吨升第十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所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加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7、“.....是指依照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条例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条条例第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工费......”。
8、“.....第条条例第条第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第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十条条例第条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条第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条例第条第款第条第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十条条例第条所称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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