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案件实体处理上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是同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第种意撤销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聊房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种意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了几个条件,其中个条件就是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中并未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由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仅是建设部的项规章,在审判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只能是贷款银行。在本案中,从原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
2、“.....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年十月十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邯郸市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工程抵他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种意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设定了几个条件,其中个条件就是抵押权人为贷款银行。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中并未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由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仅是建设部的项规章,在审判实践中其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因此......”。
3、“.....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答复如下在建工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范围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贷款银行作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只能是贷款银行。在本案中,从原告与第人签订的抵押协议内容看,抵押物为第人的条件。年颁布年修订的原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应为贷款银行。该管理办法是对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具体规定,与担保法司法解释并不冲突。本案中......”。
4、“.....不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的规聊韩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在建工程,因此该抵押登记实质上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被告办理的被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程安宇而非贷款银行,不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贷款抵押权利主体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应撤销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聊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人聊城市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人程安宇。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聊城中院意见案经聊城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起诉人应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案件实体处理上有两种意见第种意见是同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第种意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
5、“.....本案原告要求撤销的登记行为并没有涉及到抵押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权利义务关系,该抵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也并不是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行为并没有涉及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该登记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解决基础性的民事案件为要件,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第人程保法解释的规定,对在建工程抵押不应限制抵押权人的条件,被告为两第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东昌府区法院倾向于第种意见。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本案如何适用法律,请给予批复。年月日附相关法律法规年建设部城聊韩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在建工程,因此该抵押登记实质上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6、“.....抵押权人债权人为自然人程安宇而非贷款银行,不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贷款抵押权利主体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应撤销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聊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年十月十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邯郸市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工程抵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应撤销被告为第人办理的抵押权登记。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人聊城市聊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人程安宇。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规定与上位法是否冲突问题的答复......”。
7、“.....对担保法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把握不准,逐级报请我院研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特向贵院请示。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邯郸市邯建筑工程有限公为抵押权人时的特别规定,但并不限制贷款银行以外的主体成为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年十月十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聊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邯郸市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建工程抵有效。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行他字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号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
8、“.....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范围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城市种意见第种意见是同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第种意见,判决撤销抵押登记。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在建工程抵押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明安宇答辩称年已经起诉聊韩房地产公司并申请法院查封了本案在建工程,在当时原告就应该知道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故原告于年月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个月的起诉期限。年月日,我方与聊韩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聊韩房地产公司以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在建工程抵押合法聊韩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在建工程,因此该抵押登记实质上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被告办理的被诉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
9、“.....不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建工程贷款抵押权利主体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应撤销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聊押行政登记案的过程中,对担保法司法解释与建设部规章就在建工程抵押所作规定是否存在冲突问题把握不准,逐级报请我院研究。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特向贵院请示。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邯郸市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人聊韩房地产公司辩称,因为我方与程安宇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号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答复如下在建工程属于担保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范围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条第款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是针对贷款银行作意见,判决撤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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