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延伸阅读最新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全文最新行政处罚法全文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总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城市供热规划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第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擅自改变热用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章供热与用热第十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擅自改变热用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供热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第十条供热期内......”。
4、“.....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热生产企业与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延伸阅读最新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全文最新行政处罚法全文公务员行政处罚条例全文。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城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
6、“.....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增挂暖气片擅自增加水循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章供热与用热第十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章供热设施第十条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
8、“.....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条用户已安装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擅自改变热用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章供热与用热第十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稳定安全的热源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增挂暖气片擅自增加第十条供热期内......”。
9、“.....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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