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调查部门或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第十条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第十条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行为。第十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时......”。
2、“.....第十条监察部门在调查违反纪律法律行为时,可以要求本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予以配合。第十条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单位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章执法监察第十条监察部门执法监察包括以下内容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国家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3、“.....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决定立案后,应当在日以内填写检察人员违纪案件立案备案表,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第十条案件立案后,应当制定调查方案。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第十条调查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十条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4、“.....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第十条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调查过程事实情况违纪性质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被调查部门单位的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第十条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并应当及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复查复核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察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
5、“.....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本级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检察人员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长副检察长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单位及其检察人员。第十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开列清单式两份,由调查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份交持有人,另份附卷备查。对于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丢失。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第十条监察部门对调查事项涉及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和调查......”。
6、“.....有主管监察部门的,应当请求主管监察部门给予协助。第十条认定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第十条监察部门应当将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定的由监察部门履行的职责对检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进行内部审计。第十条执法监察的主要方式参加或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调阅文件资料审查案件卷宗对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根据检察长或者上级监察部门的决定,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检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发案单位和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走访当地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了解检察机关的作风纪律情况其他方式。第十条专项检查应当填写立项报告......”。
7、“.....专项检查,可以由监察部门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第十条专项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专项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检查并告之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第十条需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中严重违反纪律需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依法罢免或免去其职务后,再执行处分决定。第章监察部门的权限第十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8、“.....可以根据实具体事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处理意见和建议等。第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第十条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第十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监察事项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院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第章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对下列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第章案件审理和处理第十条审理是监察部门对调查终结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9、“.....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需要由监察部门进行审理的其他案件。第十条审理案件应当由监察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进行。第十条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或者补办手续的,经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调查部门或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第十条审理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调查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审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必要时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提交部门会议讨论。第十条监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式两份,由调查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份交持有人,另份附卷备查。对于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案件材料或其他有关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者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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