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第十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第章附则第十条除本条例第十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
3、“.....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全文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4、“.....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第条国家对出版制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条第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
5、“.....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第十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第十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十条进口用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第十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第章批发零售和出租第十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7、“.....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全文。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8、“.....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章出版第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9、“.....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第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十条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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