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修改意见稿
1、“.....第十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第十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第十条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
2、“.....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第条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并将相关案件材料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适用本规定。第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法定依据的原则法定程序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第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立案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部的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第十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第十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第十条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附表。听证笔录应当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第十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第十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5、“.....第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条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节送达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
6、“.....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第十条听证意见与按本规定第十条提出的案件合议意见致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致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重新调查取证。第节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第十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7、“.....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书记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第十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附表......”。
8、“.....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立案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附表,报部门主管领导批示,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名以上药品监督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第十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附表。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9、“.....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明下列事项案由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第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附表。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药品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