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罚。第十条对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
2、“.....逾期未改正的年内因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款。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
3、“.....款中的万元以上均修改为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万元以上修改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上修改为万元以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项第项和第项。将第十项改为第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本条第款第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将第十条改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第十条对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年内因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能够修理更换的......”。
7、“.....不准使用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8、“.....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第章附则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制定。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9、“.....第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第十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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