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市规定划定的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第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原则,按照下列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对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毁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条各镇街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控制线,对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取消镇街当年评优资格,取消镇街及其城市管理负责对线内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做好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
2、“.....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第十条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不能搬迁确需原址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应当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第十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制定详细规划,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程序进行报批。第十条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第条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方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意见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方案审议通过后,修改完善形成规先资格。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依本规定划定的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准。调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第条市城市管理部门统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第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4、“.....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第条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单位依据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因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变化需要对生态控制线进行调整的,由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其它风景旅游度假区坡度大于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过米的高地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控制的区域......”。
5、“.....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建设单位到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第十条从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出发,慎重妥善地处理好本规定实施前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土地流转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收购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做好线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对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巡查工作,每半年次将违法建筑及其查处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建设主管部门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
6、“.....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应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应当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第十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章划定和调整第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包括下列范围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级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及其它风景旅游度假区坡度大于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过米的高地主干河流水库湿地及具有生态保护价值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方案方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意见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
7、“.....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应当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划成果,报市政府批准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应当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坐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第十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初期满后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第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态控制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章划定和调整第条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包括下列范围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
8、“.....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第条市城市管理部门统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建设,应置换到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补偿后收回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确需建设的,应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容积率不得超过,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已建合法建设项目,可按现状保留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使用本规定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本规定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全文。第十条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市政府和各镇街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其在线外进行异地统建。不能搬迁确需原址改造的......”。
9、“.....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镇街的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必要时可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因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不宜公开的除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项目选海滨陆域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隔离绿地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控制的区域。第条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方案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意见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方案审议通过后,修改完善形成规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整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初审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所涉及镇街的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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