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十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
2、“.....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第十条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第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须同本人见面......”。
3、“.....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第十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第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服教育。第十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4、“.....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条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
5、“.....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十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6、“.....提高党员素质。第十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第十条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第十条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的,应当开除其党籍。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作介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7、“.....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第十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第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
8、“.....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全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致......”。
9、“.....第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第条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第十条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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