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第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第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变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处理不适当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
2、“.....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有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第条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第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第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有效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4、“.....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第十条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第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第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
5、“.....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条监察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奖励的条件标准,由监察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6、“.....是指下列情形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
7、“.....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意见不致的,由上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第十条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8、“.....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第十条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十条第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第十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措施......”。
9、“.....第十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行政监察法第十条第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变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处理不适当的。第十条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级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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