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着既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又维护房客的正当承租权的原则处理。房客无故欠租的,应如数补付租金。未经房主同意,房客转租出借和换房的,不予准许。租期届满,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般应当准许未定租期,房主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住的,般也应准许,但应给房客找房搬家的时间。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对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公民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臵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
2、“.....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方代为管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其应继份额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或被剥夺了继承权的人是唯的合法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3、“.....应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虑,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合法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养父母与其抚养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般可准予解除。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并已独立生活......”。
4、“.....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地使用权的案件,应根据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律不准出租转让和买卖的原则,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演变和现实使用情况,照顾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经过统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般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方已占用建房的,如果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又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可继续使用。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至明确,应以至为准至不明确,应参照长期以来的使用情况......”。
5、“.....合理解决。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的,应尽量做和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应依照婚姻法第十条十条十条和十条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臵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6、“.....应予承认。但土改中已解决的房屋典当关系,不再变动。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公民之间因代管房屋发生纠纷,应首先查明房屋产权的归属。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委托他人代管的,或虽未办理委托手续,但实际上由房屋产权人的亲属代管的,应认定为代管关系。在代管期间,受托人须按照委托权限行使代管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由于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失的,应予赔偿。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或维修房屋等所需的费用,应由委托人偿付。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管的,应当准许。受托人死亡时,其亲属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所代管房屋的,其处分无效,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宅基地问题人民法院处理公民之间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
7、“.....有条件的也可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归子女。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方死亡另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处理。现役军人的配偶提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经过统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应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了的,般应以调整后的使用权为准。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方已占用建房的,如果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又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
8、“.....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执的,至明确,应以至为准至不明确,应参照长期以来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因第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方和子女的利益。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离婚,应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因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臵。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
9、“.....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因方劳改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对公民之间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纠纷,应首先查明原因,本着既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又维护房客的正当承租权的原则处理。房客无故欠租的,应如数补付租金。未经房主同意,房客转租出借和换房的,不予准许。租期届满,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般应当准许未定租期,房主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住的,般也应准许,但应给房客找房搬家的时间。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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