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条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
2、“.....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条设区的市人,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3、“.....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第条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6、“.....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7、“.....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8、“.....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第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9、“.....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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