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十日以前向社会公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车用燃料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技术原因在限期内无法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次。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第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补贴......”。
3、“.....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内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第十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检验与维修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内容,督促其配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的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管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规范机动车油改气......”。
4、“.....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鼓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鼓励自愿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范围和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其所有人可以获得补贴。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监督抽测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方法。开展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以及监督抽测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
5、“.....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环保检验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依法处理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检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技术原因在限期内无法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次。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6、“.....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十日以前向社会公气。第十条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鼓励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鼓励自愿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范围和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档案,并按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保定期检验。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系统。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8、“.....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拖拉机除外。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强制检验结果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因技术原因在限期内无法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次。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制造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在本省行政区域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补贴。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9、“.....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实施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使其排气污染符合规定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补贴。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