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
2、“.....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所需专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
3、“.....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土地复垦实施条例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第章土地复垦验收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告。第十条生产建设周期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4、“.....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个月内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章土地复垦激励措施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
5、“.....第十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6、“.....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条第十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处理。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
7、“.....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验收结论。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告。第十条生产建设周期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8、“.....第十条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间不少于十日。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土地复垦实施条例办法。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9、“.....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第十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对可能被损毁的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第十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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