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修改意见稿
1、“.....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第十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第十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用者在明显位臵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交易证明。经营者从事代理专营专卖厂家直销特约经销特约维修等活动的,应当持有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2、“.....第十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有效告知下列情况商品有关的名称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等级生产标准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告知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及附中文说明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项目规格质量费用检验检测报告维修服务记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第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不明码标价不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第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
3、“.....第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制定的违法交易条件,在平等交易条件下无歧视地进行交易。第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按照国家规定出具合法的服务单据凭证收费清单等,经营者应当提供,并方便查询。第十条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致使消费者做出违背其意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
4、“.....又将该已销售的商品房出卖的。第十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第十条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购房款及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年,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协议,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
5、“.....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及争议解决途径,也可以将投诉转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结束,但可以应消费者的要求延长调解期限。检验鉴定测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内设立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消费争议。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商品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章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设臵明显警示标志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
6、“.....第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未取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费用。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第十条从事检验鉴定测量的经营者,应当在法定资质等级范围内接受委托。因自身过错致使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测量结果不客观不准确不真实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导致的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接受消费者委托的中介业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等违法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中介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或者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全部费用,并承担消费者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诉进行调查调解,提请法定机构检验鉴定测量,或者将投诉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向大众传播媒介披露......”。
7、“.....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维权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分会投诉站服务站。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及单位接受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咨询查询或者转交其处理的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无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可以向其上级或者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答复。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协会等反映的情况和向新闻媒体披露公告的情况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公正。第章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第十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争议,可以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8、“.....在接受消费者委托修理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开具修理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章消费者权利第条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和依法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的权利。第条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人透露。第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
9、“.....第十条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对消费者造身财产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售该商品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召回商品致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费用。第十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包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