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植壮大优势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增效农民生活增收农村生态增值。采取措施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林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改造提升传统农业物流,畅通农产品物流渠道。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网店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困人口受益并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用工应当优先安排贫困人口。第十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在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名称规模来源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情况。第十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项目档案登记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评估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应当邀请受益贫困户代表参加。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
3、“.....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扶贫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4、“.....由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闭运行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谁使用谁报账的原则,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支出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复核审核,以乡级报账为主,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十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先建后补机制。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全文。第十条在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和脱贫认定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政策待遇。第十条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级公告公示制度......”。
5、“.....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扶贫政策的落实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资金的使用等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第十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贵州省大扶贫条例全文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掌握实用技术技能,通过劳务输出就业指导创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发展乡村旅游山地旅游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推动乡村旅游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增加贫困人口资产劳动等权益性收益,实现脱贫致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乡村旅游扶贫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镇村建设规划易地扶贫搬迁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通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6、“.....改善贫困地区旅游发展环境和发展能力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展乡村旅游经营者能工巧匠传承人导游乡土文化讲解员创新人才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扶贫公益宣传。创新旅游扶贫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省市州人民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旅游扶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在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资金名称规模来源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情况。第十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项目档案登记制竣工验收制绩效评估制......”。
7、“.....第十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应当邀请受益贫困户代表参加。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道路农村能源农田水利农业气象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万元以下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8、“.....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植壮大优势产业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农林产品精深加工等,促进贫困地区农业生产增效农民生活增收农村生态增值。采取措施支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林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流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改造提升传统农业物流,畅通农产品物流渠道。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扶贫网店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监督。第十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和麻山瑶山月亮山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人口数量较少民族实行重点帮扶,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予以保障,推进规模化区域性产业化连片开发......”。
9、“.....按照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禁止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的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本省扶贫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扶贫工作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精准管理。逐步通过大数据实现识别对象帮扶措施项目安排资金管理退出机制监督管理考核评扶贫项目建设。实行旅游扶贫奖励和扶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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