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第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十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第十条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提留百分之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章工伤保险基金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提供虚假证据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而造成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法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其他情形。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第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第十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第十条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区储备金按当年本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百分之提留百分之上解作为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百分之作为省辖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十时,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减少储备金提留比例,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章工伤保险基金第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费率。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和行业特点......”。
7、“.....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十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第十条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十条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8、“.....标准为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个月,十级个月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十级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十。领取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险,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9、“.....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工伤证,不收取费用。工伤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印制。第十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省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医疗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第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第章工伤保险基金第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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