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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9:25:53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稿

1、“.....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般出如下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2、“.....且文号法发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条及有关无其他子女,而另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方有下列情形之的......”

3、“.....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对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5、“.....且其生活,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次性给付。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7、“.....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无其他子女,而另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随母方生活的......”

8、“.....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随父方生无其他子女,而另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9、“.....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至十的比例给付。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生活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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