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当事人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的滞纳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
3、“.....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第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4、“.....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十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第十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千元罚款。第十条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5、“.....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违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6、“.....第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
7、“.....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千元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章附则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第十条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事人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
8、“.....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个和第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9、“.....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第十条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其中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其中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个子女。第十条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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