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第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第条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快速客运班车实行起讫站点之间直达限时运输。第十条货物运输由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3、“.....欺行霸市。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其营运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不得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货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危险货物大型货物限运货物以及凭证运输和超重超高等超限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运输危险货物的设备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后,方可使用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4、“.....发现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可以中止其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调度。第章般规定第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第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5、“.....第章附则第十条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的运输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技术标准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章附则第十条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货物运输的拖拉机的运输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
6、“.....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的,可以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在始发站以外对客运车辆查验签发路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客运班车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个月驾驶证。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报告的,由交通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十条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7、“.....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客或者运输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禁止超载运输超限配载。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第十条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第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条第款规定......”。
8、“.....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未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条交通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可以中止其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中止客货运输经营者车辆运行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由省交通部门统印制的中止车辆运行凭证,并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场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在十小时内补办手续。客货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的,应当当日放行车辆输市场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9、“.....依法处理。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设置统标志的专用车辆。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将第十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线路标志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第条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车证,随车携带。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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