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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

格式:word 上传:2022-06-26 18:01:17

《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修改意见稿

1、“.....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售的种子不相符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种子经营者对有明显缺陷的种子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责令其限期召回,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缺陷的种子,责令其限期召回而未召回的,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种子标签应当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注,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还应当标明适宜种植区域和审定编号。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发条件和程序按照种子法并参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第十条种子经营者不得收购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者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销种子......”

3、“.....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引种试验未经引种试验成功的,不得经营推广。第十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打印版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审定,具体审定办法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第十条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用树种有林木良种的,应当使用林木良种。第十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条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销售的种子有明显缺陷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召回......”

4、“.....可以责令种子经营者限期召回。种子召回办法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种子法办法打印版。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和程序按照种子法并参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对本省作为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的,但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作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商品种子的生产,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生产所在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中应当注明适宜种植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审定公告中确认的适宜种植区域推广品种。第条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省同适宜生态区域引种。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向社会公告,并对种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适宜在本省种植的,应当决定停止推广,并向社会公告......”

5、“.....单位和个人向省农业林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等项目。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采种林分时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不得将劣质林分和劣质母树确定为采种林。第章种子经营第十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和程序按照种子法并参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换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是通过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机构审定的品种。农民在出售剩余种子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6、“.....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为其代销种子的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种子标签应当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种子,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第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费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检验的样品,由被抽检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种子监督检验结果处理及异议复核程序和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抽检者反馈监督检验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

7、“.....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按照种子法规定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以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充公布的林木品种。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种子法的基本内容种子法近代种子法规萌芽于世纪。年瑞士伯尔尼市颁布了世界上第个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含杂草率高的种子法令。年美国制定了联邦种子法。此后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种子法。中国自年代后......”

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草案。各国种子法的内容不尽相同,般包括总则法令及有关规章说明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相符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种子经营者对有明显缺陷的种子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责令其限期召回,可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明显缺陷的种子,责令其限期召回而未召回的,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县级以地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年。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等项目......”

9、“.....不得将劣质林分和劣质母树确定为采种林。第章种子经营第十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种子,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第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承担检验费用,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费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应当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检验的样品,由被抽检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种子监督检验结果处理及异议复核程序和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抽检者反馈监督检验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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