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第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条申请筹设民办第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意见的相关有效文件。利用租赁场地和房屋办学的,其材料中还应包含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场地房屋允许用于办学的有关证明属转租形式的,要有原产权所有为误导学生报名以及不履行事先承诺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交纳的所有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
2、“.....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决策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的切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财务,防止学校资产流失。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第十条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发布广告内容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打印版施行......”。
3、“.....应当经参加评议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民办学校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专项风险资金以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在会计账本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记账,并将预存资金存折复印件送教育行政部门留存。专项风险资金专门用或买卖办学许可证办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办学......”。
4、“.....设立非法办学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非法办学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举报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等非法办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第十条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财务应独立核算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其财务由举办单位核算,但应分开设账记账。第十条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第十条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个工作日内......”。
5、“.....必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幼儿园还要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校中办班。第十条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出具收费票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无端拒绝学生的申请。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广告和简章等违法行为误导学生报名以及不履行事先承诺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案,并提交与发布广告内容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6、“.....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第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条申请筹设民办民政人劳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办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设立非法办学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非法办学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7、“.....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第十条本细则应印版。第十条年度检查按照教学年度进行,般安排在每年月份。年度检查前民办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月日前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学年度招生班数招生人数毕业结业人数,主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执行,重要办学活动人事变动,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和财务收支,取得的突出成果和重大失误存在问题等各方面的情况。第十条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民于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不得随意动用。使用专项风险资金时,学校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第十条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表格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核定的人数为准。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打印版......”。
8、“.....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案,并提交与发布广告内容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施行......”。
9、“.....应当经参加评议行终止办学。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或者教育督导评估达不到合格学校标准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第十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民政人劳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打印版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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